以誠信、透明和擔當鑄就可持續成功
秉承“投資人第一”的原則,將投資人利益置於第一優先
投資方式
根據EB-5的政策要求,移民申請人可以通過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兩種方式進行投資。直接投資多為股權投資,申請人可以創立一個新的企業,也可以收購一個原已存在的企業並進行重建或重組,或者投資一個存在的企業並使其凈值或員工數增長40%。該方式要求投資者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水平,參與風險控制,並且使用直接雇員數量證明投資所創造的就業。
EB-5區域中心是經移民局審核批準的為推動地區經濟發展、創造就業而成立的經濟實體,接受美國移民局的監管。投資者可以把錢投給”區域中心”, 成為某個項目的合夥人,通過債權或者股權的形式投資。與直接投資相比,區域中心通常具有更成熟專業的管理團隊,更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,更豐富多樣的項目選擇。可為投資人創造了更輕松穩定的投資環境,並且使用間接和衍生等多種方法證明創造的就業。2010年初移民局公布的數字顯示,近期90%以上的臨時綠卡申請是由投資區域中心項目的EB-5投資人提出的。
“使用來源合法的資金在美國政府指定的‘目標就業區’內投資80萬美金或在美國任何區域內投資105萬美金,開辦營利性企業並創造10個全職工作機會”。